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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卫生健康委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

来源: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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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阜阳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市卫生健康委管理的在职科级干部及退(离)休科级干部。市卫生健康委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在职干部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市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管理,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职务,是指社会组织中除会员或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第五条 按照省委关于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深入推进政社分开的要求,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委机关及委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审批必须从严把握,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所兼任职务应与领导干部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七条 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委机关及委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委属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2个社会组织职务。

在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同时兼任系统性社会团体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特别是在有上下级关系的省级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可适当放宽兼职数量。

第九条 委机关或同一个委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领导干部退休或提拔职务后,仍需继续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兼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或备案批复。

委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由所在单位审批或备案批复,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拟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应由其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在社会组织进行相关选举或决定任命的30日之前报委人事科。委机关及挂靠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申请须经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委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申请须经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出具书面意见。

委人事科对照委主要领导及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意见,根据领导干部兼职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相关社会组织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委分管领导签批,在15日内书面批复是否同意兼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兼职申请应说明以下内容:

1.拟兼职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时间等内容;

2.拟兼任的职务及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说明原任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的原因。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提交兼职申请报告,须附拟兼职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交社会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辞去社会组织职务,或在社会组织中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委人事科备案;需要审批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领导干部,兼职期间应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遵守社会组织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社会组织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任何报酬。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兼职期间,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人本年度在社会组织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委党组或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委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在本社会组织内兼职的领导干部履职、是否取酬及报销有关工作经费情况书面报告委党组。

第二十条 委人事科应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台账,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委党组书面报告上年度本单位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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